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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m。
2、信号阀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
3、干式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1min;预作用和雨淋灭火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大于2min。
4、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小于0.05MPa;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小于70dB。
5、干式报警阀组开启末端试水装置1min后,其出水压力不得低于0.05Mpa。
6、预作用装置开启末端试水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2min后,其出水压力不低于0.05MPa。
7、开启测试阀,消防水泵不能正常启动。
(1)故障原因分析:①压力开关设定值不正确;②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中的控制模块损坏;③水泵控制柜、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模式未设定在“自动”状态。
(2)故障处理:①将压力开关内的调压螺母调整到规定值;②逐一检查控制模块,采用其它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核定问题模块,并予以更换;③将控制模式设定为“自动”状态。
8、雨淋报警阀组复位装置不能复位。
(1)故障原因分析:水质过脏,有细小杂质进入复位装置密封面。
(2)故障处理:拆下复位装置,用清水冲洗干净后重新安装,调试到位。
9、细水雾喷头检查内容。
(1)喷头标志检查检查要求:喷头的商标、型号、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齐全、清晰。
(2)喷头数量检查检查要求:喷头的数量满足设计要求。
(3)喷头外观检查检查要求:喷头外观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喷头螺纹密封面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10、细水雾喷头分别按不同型号规格抽查1%,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时,全数检查。
11、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高出楼地面50mm。
12、冲洗顺序为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按照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13、泵组不启动。
(1)故障原因分析:①高压泵接触器未闭合;②泵组停止触点断开;③联动控制器未执行程序;④电源未接通;⑤断水水位保护。
(2)故障处理:①闭合接触器;②闭合泵组停止触点;③检修联动控制器,必要时更换;④接通电源;⑤恢复调节水箱水位。
14、稳压泵频繁启动。
(1)故障原因分析:①管道有渗漏;②安全泄压阀密封不好;③测试阀未关紧;④单向阀密封垫上粘连杂质。
(2)故障处理:①管道渗漏点补漏;②检修安全泄压阀;③完全关闭测试阀;④清洗单向阀并清洁水箱及管道。
15、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16、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手动启动停止按钮要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17、储存装置间的环境温度为-10℃~50℃;高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为0℃~49℃。
18、贮存容器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小于贮存容器外径的1.5倍。
19、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报警功能正常,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为1.8MPa。
20、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21、喷头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300mm。
22、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同一防护区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23、泡沫混合液管道采用的阀门有手动、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后三种多用在大口径管道。
24、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需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一般在0.6~1.2m之间。
25、地上式泡沫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液口要朝向消防车道,以便于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的消防设备吸液口的安装,在一般情况下不用。
26、泡沫产生器无法发泡或发泡不正常。
(1)主要原因:①泡沫产生器吸气口被异物堵塞;②泡沫混合液不满足要求,如泡沫液失效,混合比不满足要求。
(2)解决方法:①加强对泡沫产生器的巡检,发现异物及时清理;②加强对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和泡沫液的维护和检测。
27、干粉储存容器的检查主要有3个方面:外观质量检查、密封面检查和充装量检查。
28、灭火器巡查周期: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1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29、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30、加压送风机。一般采用中、低压离心风机、混流风机或轴流风机。
31、加压送风口。分为常开式、常闭式(常用于前室或合用前室)和自垂百叶式(常用于防烟楼梯间)。
32、排烟风机。一般可采用离心风机、排烟专用的混流风机或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能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防火阀280℃时关闭)。
33、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4、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在主电源断电后30s内供电;当消防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5、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36、当线路暗敷设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难燃性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要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要小于30mm。
37、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25m;距其它建筑物不应小于10m;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小于35m;石油化工装置的变、配电室还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变压器油量越大,建筑物耐火等级越低及危险物品储量越大者,所要求的间距也越大,必要时可加防火墙。
38、空调器具应单独供电,电源线应设置短路、过载保护。
39、电气装置和设备的维护方法:温度(非常重要)、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谐波分量及中性线过载电流、火花放电。
64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均匀布置,最好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2m之间侧面墙上;
(3)吊装时,要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41、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42、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的疏散方向应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43、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备电工作时间不小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的3倍,且不小于2h。
44、大于2000㎡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5、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46、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47、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个。
48、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49、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在2.2m以上。
50、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5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误报原因:
(1)产品质量;
(2)设备选择和布置不当;
(3)环境因素;
(4)其他原因。
5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对系统及系统组件进行调试。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
54、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少于1次。
55、每半年检查录音文件的保存情况,必要时清理保存周期超过6个月的录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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