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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政策解析】34万药店受影响!医保局下令,九类药品被踢出医保!2020-06-04 10:03:11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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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国家医保局反映。

文件明确了《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的使用、医保用药的支付、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药品可纳入《药品目录》

根据文件第七条,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可纳入《药品目录》。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按规定程序纳入《药品目录》。

十类药品被踢出医保

文件第八条规定,以下十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这表示,被点名的乙类OTC药品等九类产品被踢出医保支付范畴。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乙类OTC药品;
(五)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六)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七)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八)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九)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存在以下情形的药品,调出目录

并非入了目录就万事大吉,文件明确,《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三)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四)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五)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六)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此外,文件第十条提到,《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及相应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文件强调,《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文件提出,要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其中,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

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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